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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披露

2020-12-22 00:00:00

本公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3.18条发出。

兹提述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2月 27日的公佈(「该公佈」)。除另有说明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2020年12月 22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银行」 )签订补充融资协议(「补充融资协议」 )为融资协议续期。根据补充融资协议,银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及续借一笔不超过400,000,000港元的不承诺循环贷款,其到期日为本公司接受补充融资协议之日起计364天或2021年12月 27日,以较早者为准。

根据融资协议及补充融资协议条款,倘(其中包括)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保利」,本公司控股股东) 不再(a)为本公司最大单一股东, 或通其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少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40%; (b)维持本公司的管理控制权; 或(c)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本公司根据融资协议项下应付该银行所有未偿还本金、应计利息和任何其他款项应立即全额偿还。于本公佈日,中国保利透过其附属公司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约47.32%。

只要上述履约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随后之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作出有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