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3.18条发出。
兹提述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 二十五日的公告(「该公告」) 。 除另有说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宣佈,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 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银行」 )签订补充融资协议(「补充融资协议」 )调整融资。根据补充融资协议,银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一笔500,000,000港元承诺循环贷款, 到期日将会是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根据融资的条件和条款,倘(其中包括)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保利」,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再(a)为本公司最大单一股东;或(b )维持有效管理本公司;或(c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则银行可宣佈全部或部分该融资下的贷款和应计利息,以及融资之其他应计或未偿还的所有应付款,将立即到期并应付。于本公佈日,中国保利透过其附属公司持有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约47.32%。
只要上述履约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随后之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作出有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