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大同机械(1)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及股东特别大会续会;及(2)授出清洗豁免

2018-06-07 19:29:00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宣布,於今天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已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规定而建议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北京道8号朗廷酒店2楼宴会厅A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之续会,而此建议已取得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的同意。

授出清洗豁免

执行人员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授出有条件清洗豁免,据此,执行人员豁免该等认购人因认购股份之发行而对股东作出全面要约之责任,惟须受以下条件规限:(i)新证券之发行获独立股东於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及(ii)除非获执行人员事先同意,否则於建议发行新证券之公告至完成发行期间,该等认购人及彼等各自之一致行动人士不得收购或出售投票权。

----------------------------------------------------------------------------------------------------

谨此提述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九日之通函(「该通函」)、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之公告(「该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日之补充通函(「该补充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股东特别大会之建议续会。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该公告及该补充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监於该公告及该补充通函所述之原因,於今天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而出席者已符合法定人数规定)上,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已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规定而建议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北京道8号朗廷酒店2楼宴会厅A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之续会,而此建议已取得出席(不论是亲身、由委任代表或由正式授权之公司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的同意以及已进行投票表决。

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九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并无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表决。

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本公司有716,930,692股已发行股份,此为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就会上提呈有关举行股东特别大会续会之普通决议案(「该决议案」)投票之股份总数。根据上市规则第13.41条,如根据上市规则第13.73条规定而须以通过决议方式将会议押後,所有股东皆可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决议案投票。

因此,并无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须按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於会上就该决议案放弃投票。已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各认购人、彼等之联系人及彼等之一致行动人士(为原须就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放弃投票的股东)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赞成该决议案。并无股东在该通函或该补充通函中表明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拟就该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之监票人,负责进行点票工作事宜。

该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列示如下:

普通决议案 已投票数及占总已投票数之概约百分比 总已投票数

赞成 反对

批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

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

沙咀北京道8号朗廷酒店2楼宴会厅A

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之续会 304,871,938(100%) 0(0%) 304,871,938

该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董事会宣布,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北京道8号朗廷酒店2楼宴会厅A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之续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由於股东特别大会与其续会相距不足14天,因此毋须发出续会通告。随该通函附奉的代表委任表格仍可供股东用於股东特别大会续会。倘若 阁下已正式填妥并递交股东特别大会之任何代表委任表格,而 阁下冀已递交之代表委任表格仍适用於股东特别大会续会,则 阁下毋须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

授出清洗豁免

执行人员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授出有条件清洗豁免,据此,执行人员豁免该等认购人因认购股份之发行而对股东作出全面要约之责任,惟须受以下条件规限:(i) 新证券之发行获独立股东於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及(ii) 除非获执行人员事先同意,否则於建议发行新证券之公告至完成发行期间,该等认购人及彼等各自之一致行动人士不得收购或出售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