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的交易 购买物业

2024-07-12 00:00:00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须予披露的交易 购买物业 购买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买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该等合同,据此,买方已同意购买而卖方已同意出售该等物业,代价为人民币18,516,634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就购买事项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定义)超过5%但全部低于25%,故购买事项构成一项《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买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该等合同,据此,买方已同意购买而卖方已同意出售该等物业,代价为人民币18,516,634元。 该等合同 日期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 订约方 买方及卖方 已购买物业 正在建设并预计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交付的物业I及物业II。 代价 人民币18,516,634元,须于签订该等合同之日由买方悉数支付予卖方。代价由买方的内部资源拨付,及买方已支付代价。 该等物业透过公开销售出售,代价由卖方釐定。于评估代价是否属公平合理时,董事会已参考附近相似类型物业的现行市价。 进行购买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凭藉购买事项,买方将自置其营业场所并于该等物业经营其业务营运。经考虑(i)附近相似类型物业的现行市价;及(ii)买方的业务发展,董事会认为购买事项乃投资良机,且长远而言,可节省租用办公室的成本,并改善买方僱员的工作环境。鉴于上述,董事认为该等合同及其项下交易的条款乃公平合理并依正常商业条款,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订约方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业务。 买方主要从事机械租赁业务。 卖方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以及物业管理业务,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陈华。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定义)的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就购买事项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定义)超过5%但全部低于25%,故购买事项构成一项《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追认及本公司拟采取的补救行动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本公司应尽快就购买事项刊发公告。本公司对延迟遵守相关规定深表遗憾,但本公司谨此强调,未遵守《上市规则》乃无心之失,非故意为之。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本公司已实施以下补救行动: 1. 本公司将加强对董事、本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及僱员的培训,包括定期为僱员举办有关应须予公佈的交易的合规规定及实务知识的讲座; 2. 本公司将提醒其管理层及本集团各业务单位的负责人,在进行所有可能构成潜在须予公佈的交易之前,须向董事会报告该等交易,以便董事会批准及评估披露责任;及 3. 本公司将密切监控与所有潜在须予公佈的交易相关的适用百分比率,以确保本公司在交易获落实时遵守《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 本集团将继续加强其内部监控管理,严格监控其业务合规性及风险控制事项的审核,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购买事项」 指 买方根据该等合同购买该等物业;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18); 「代价」 指 人民币18,516,634元,包括物业I为人民币13,356,692 元及物业II为人民币5,159,942元; 「该等合同」 指 买方及卖方就买卖该等物业订立的日期为二零 二四年五月三日的预售合同; 「董事」 指 本公司的董事;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该等物业」 指 物业I及物业II; 「物业I」 指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194号京基东滨时 代大厦╱塔楼办公40层4008,建筑面积为约228.93平方米; 「物业II」 指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194号京基东滨时 代大厦╱塔楼办公40层4009,建筑面积为约94.41平方米; 「买方」 指 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卖方」 指 深圳市荣基德投资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 「股份」 指 本公司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