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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杂项案件二零二一年第601号有关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及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之事宜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73条之协议安排 法院会议通告

2021-05-21 00:00:00

兹通告根据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就上述事宜发出的命令(「命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已指示召开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股份」)登记持有人(「股东」)(前述股份不包括大同机械(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实益拥有、控制或可指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惟不包括许邓沂女士、黄耀明先生、邓志通先生及简衞华先生(彼等各自为要约人的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实益拥有、控制或可指示的股份))(「协议安排股份」)之会议(「会议」),藉以考虑并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本公司及协议安排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协议安排股东」)之间建议订立的协议安排(「协议安排」),而会议将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北京道8号香港朗廷酒店2楼宴会厅A举行,而全体协议安排股东均获邀于上述地点及时间出席。

协议安排的副本及根据公司条例第671条之规定须予提供以阐释协议安排之影响的说明函件(「说明函件」)之副本已纳入协议安排文件内,而本通告构成其一部分,并以邮寄方式寄发予协议安排股份持有人。有关副本亦可于http://www.cosmel.com查阅。

协议安排股东可亲身于会议上投票,或彼等可委任另一名人士(不论是否为本公司股东)为彼等之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随协议安排文件附奉供会议使用的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五)向股东寄发。如委任超过一位委任代表,则有关代表委任表格须列明每名委任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凡在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投票(不论其为亲身或通过委任代表或代表)后,其投票将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则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照就有关股份而言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名称之排序而定。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副本(如属法团,则须盖上法团之印章或由获正式授权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签署)(如有)须不少于指定举行会议时间48小时前(不包括公众假期日子的任何部分)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4楼),如为会议的任何续会,则须不少于该会议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不包括公众假期日子的任何部分)送达上述地址。如未能按上述方式交回代表委任表格,亦可于会议上交予会议主席。

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协议安排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于该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回。

为釐定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东名册之登记,期间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于会议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4楼。

高等法院已根据上述命令委任杨淑芬女士(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议主席或如彼未能出席,则委任文頴茵女士(本公司之公司秘书)为会议主席,或如彼未能出席,则委任本公司任何其他可拨冗出席之董事为会议主席,以向高等法院报告会议结果。

诚如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五)寄发予股东之协议安排文件内之说明函件所载,协议安排将须待高等法院其后批准后,方可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