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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1)大同机械(控股)有限公司建议根据公司条例第673条以协议安排的方式私有化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及(2)建议撤销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之上市地位的每月更新

2021-05-10 00:00:00

兹提述(i)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由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大同机械(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就(其中包括)要约人建议根据公司条例第673条以协议安排的方式私有化本公司而联合发佈的公告(「该联合公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有关委任越秀融资有限公司为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的公告;(iii)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本公司及要约人就经修订协议安排代价而联合发佈的公告;(iv)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本公司及要约人就延迟寄发协议安排文件而联合发佈的公告;(v)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由本公司及要约人就建议事项及协议安排的状况及进展的每月更新而联合发佈的公告;(vi)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由本公司及要约人就进一步延迟寄发协议安排文件而联合发佈的公告;及(vii)日期分别为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和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由本公司及要约人就建议事项及协议安排的状况及进展的每月更新而联合发佈的公告。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已就排期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在高等法院进行法院聆讯以颁佈召开批准协议安排之法院会议之指示向高等法院提交(其中包括)原诉传票连同协议安排文件草稿。

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通海财务(作为贷方)、要约人(作为借方)与邓焘先生及邓愚先生(作为担保人)就延长可提取贷款融通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后九个月当日(或通海财务可能以书面协定的较后日期)订立补充贷款协议。

本公司及/或要约人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视乎情况而定)就建议事项及协议安排以及寄发协议安排文件的状况及进展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务请股东及╱或有意投资者注意,建议事项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实行,因此,建议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实行。股东及╱或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有关人士如对其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的股票经纪、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