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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利控股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7 12:08:00

兹通告天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期3楼研讨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考虑并采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金志峰先生为董事;

(b) 重选潘彤先生为董事;

(c) 重选蔡大维先生为董事;

(d) 重选朱健宏先生为董事;及

(e)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3. 续聘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4.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

司股本中之未发行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或可以需要行使上述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及其他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股份」)之证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予可能或可以需要於有关期间内或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及其他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地或无条件地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发行或处理之股份总数(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按照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因行使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换股证券条款项下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此授权亦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之授权。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根据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於该日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出之股份发售建议或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可认购股份之证券之发售建议或发行(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之配额权或经考虑任何地域内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律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依据及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开曼群岛法例及一切其他相关之适用法例,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经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股份」);

(b) 本公司根据(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可能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之授权。」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而授予本公司董事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份(「股份」)之一般性授权扩大,加上相当於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获授权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惟该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

Cricket Square

主要营业地点:

Hutchins Drive

香港

PO Box 2681

皇后大道东1号

Grand Cayman

太古广场三座

KY1-1111

9楼907–909室

Cayman Islands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可在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条文之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方为有效。

3. 本公司股东名册将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止期间暂停登记,以确定股东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於该期间,本公司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

4.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其中一名该等人士可就有关股份於会上亲身或由受委代表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就有关股份於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持有人将为唯一有权投票者。

5.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本通告之各项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6. 若於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当日上午9时正至上午11时正期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将延迟股东周年大会。本公司将於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tlhg.com.hk)发布公告以知会股东重新安排之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7. 本公告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