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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生生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015-08-25 18:00:00

1.设立

委员会乃根据董事会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举行之会议通过之决议案成立。

2.目标

2.1委员会负责检讨内部管控系统、内部稽核师及外聘核数师之工作,以及本公司之风险管理。

2.2委员会须确保财务报告之客观性及可信性,并确保在提呈业绩予股东时,各董事已履行应有的谨慎、勤勉及技能。

3.成员

3.1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在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委任。

3.2委员会须由不少於三名成员组成。

3.3委员会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其中至少一名委员须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不时要求之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3.4委员会之主席须为由董事会委任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4.会议

4.1委员会须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亦不时可按委员会成员之要求下召开会议。外聘核数师可要求召开会议。

4.2会议之法定人数须为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4.3本公司之公司秘书或其代表,或(如公司秘书未克出席)一名委员会成员或其代表须作为委员会之秘书,并须确保所有会议均保存完整的会议纪录。

4.4秘书须向全体董事会成员传阅委员会之会议纪录及报告。

4.5委员会成员可要求外聘核数师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4.6在委员会主席之同意或要求下其他董事会成员可出席会议。

5.权限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

5.1调查本职权范围内之任何活动;

5.2向任何员工索取其要求之任何资料,惟事先必须知会集团总经理;及

5.3在董事会事先批准下,於有需要时可谘询外界的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

6.职责

6.1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之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批准外聘核数师之聘用条款及酬金,以及处理任何有关外聘核数师辞任或辞退之议题。

6.2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在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客观性及有效性;并在审计工作开始前,与外聘核数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以及汇报责任。

6.3就聘用外聘核数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及执行政策。

6.4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及账目之完整性。在提交董事会审阅有关的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会计政策及惯例之任何更改;

(ii)涉及重要判断之范围;

(iii)披露事项之足够性、在财务报表内及与过往披露事项之一致性;

(iv)重大审计调整;

(v)持续经营之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i)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i)是否遵守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就上述6.4项而言:

(a)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外聘核数师会面两次;及

(b)委员会须适当考虑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或负责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所提出之任何事宜。

6.5检讨本公司之财务管控,以及风险管理及内部管控系统。

6.6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管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建立有效系统。该讨论内容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之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以及员工所接受之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之充足性。

6.7应董事会要求或主动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管控之主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该等结果之回应进行研究。

6.8确保内部稽核师及外聘核数师之工作得到协调;检讨及监察内部审计计划,并确保内部稽核职能有足够资源运作,以及在公司内部有适当的地位。

6.9审阅有关内部管控及财务汇报系统成效之管理层报告及内部稽核师报告。

6.10当内部稽核师认为有需要时,与其会面。

6.11检讨本公司之财务及会计政策及惯例。主席可酌情决定或在高级管理人员之要求下召开特别会议,以检讨重大管控或财务事宜。

6.12就管理层及外聘核数师之间对有关财务汇报之任何意见分歧,向董事会提出解决建议。

6.13审阅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及管理层之回应。

6.14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如适用)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

6.15讨论从审计过程中所带出之问题及有保留之意见,以及外聘核数师欲讨论之任何事宜。

6.16当外聘核数师认为有需要时与其会面。

6.17检讨本公司有关保密安排,以便雇员就财务汇报、内部管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之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确保有适当安排,以便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之调查及采取适当跟进行动。

6.18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6.19向董事会汇报上述事宜。

6.20应董事会要求研究其他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