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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 - 收购物业

2023-01-31 00:00:00

该等收购事项

于2023年1月31日,香港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香港卖方订立香港买卖协议,据此香港卖方同意出售及香港买方同意收购香港物业,总代价为116,000,000港元。

同日,中国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中国卖方订立中国买卖协议一及中国买卖协议二,据此中国卖方同意出售及中国买方同意收购中国物业一及中国物业二,总代价分别为人民币7,175,000元及人民币2,954,000元(分别相当于约8,307,475港元及3,420,248港元)。

上市规则涵义

在香港卖方中,周永成先生、周敬成医生及周允成先生为执行董事,故彼等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香港卖方的其他人士为周淑华女士及周慕贞女士,由于彼等为上述执行董事的亲属(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21(1)(a)条),故彼等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香港收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本公司关连交易。

中国卖方周永成先生为执行董事,故彼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中国收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本公司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香港收购事项及中国收购事项应合併计算。由于与该等收购事项有关按合併基础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0.1%但低于5%,故该等收购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