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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濠集团公布针对本公司发出原诉传票之通知

2017-08-16 06:16:00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有关地产项目之公布,以及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有关盈利预警之公布(「该等公布」)。除本公布另有指明外,本公布使用之词汇应具有该报告及该等公布界定之相同意义。

董事会宣布,本公司透过其律师获悉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一原诉传票已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32及733条发出并送交香港高等法院存档,其中本公司一名小股东四季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本公司(作为被告)提出申索,要求法庭发出许可准许原告可代表公司对曾炜麟及郭慧玟(均为本公司前执行董事)、郭小华、曾芷彤、马学绵、周桂华、许培伟、刘朝东、崔卫红(均为董事)、盈满发展有限公司(一间英属处女群岛公司)及Intra Asia Limited(两者现时均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并於地产项目中之利益相关方)提出法律诉讼及要求本公司弥偿其在此等诉讼程序之讼费。

本公司正在向其法律顾问就此等事宜寻求法律意见,并将适时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上述原诉传票之任何进一步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