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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本公司附属公司的上诉通知

2022-08-19 00:00:00

本公佈乃依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作出。

玆提述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其披露根据编号为(2017)粤1973民初5565号之案件,陈焕池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嘉丰实业及Grand Field Group Limited(均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及其他方提出申索,下级法院作出不利于嘉丰实业的裁决。随后于二零二一年,根据编号为(2021)粤19民终6899号之案件,嘉丰实业及Grand Field Group Limited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对下级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董事会近期了解到,嘉丰实业已收到就驳回嘉丰实业的上述上诉的判决且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裁决,即嘉丰实业须支付人民币15,480,436.01元及相关应计利息。

董事的意见

董事经徵求中国的法律意见后认为,嘉丰实业有权申请重审并将于上述判决的送达程序完成后申请重审。一旦申请重审获接受,嘉丰实业是否须对本公佈所载上述陈焕池的申索承担法律责任属不确定。

本公司现时评估诉讼将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将不会影响本集团的正常运营。本公司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佈,以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纠纷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