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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于浙江北深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之34%股权及(2)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12-02 00:00:00

买卖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买方、北影电影、博锐德商贸、富北投资及项目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权益,代价为人民币1元。

此外,根据买卖协议,买方已向卖方承诺,买方将无论如何不迟于完成日期起计六(6)个月向项目公司注资人民币30,000,000元现金,并将促使项目公司于完成上述事项后五(5)个营业日内向钧濠酒店管理悉数偿还股东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所有有关该出售之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该出售并未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本公司须予公佈之交易。

于完成时,股东贷款之还款安排将构成上市规则项下之由卖方提供予项目公司之财务资助。

由于有关卖方将于完成时就股东贷款之还款安排向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向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报告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