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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八项持续关连交易

2021-03-18 00:00:00

董事局宣佈本集团已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签订了八份续订协议, 该等协议关于: (I)与都彭集团续订有关由本集团销售商品(「第一项续订协议」)、由本集团采购商品(「第二项续订协议」)、由本集团提供管理及支援服务(「第三(1)及三(2)项续订协议」)、 由本集团提供室内设计服务(「第四项续订协议」) 及由本集团分销服装产品而支付授权费(「第五项续订协议」); (II)与艺林集团续订有关由本集团销售商品(「第六项续订协议」)及由本集团采购商品(「第七项续订协议」);及(III)与 Dickson Communications 续订有关向本集团提供广告、市场推广及宣传服务(「第八项续订协议」)。 第一项至四项及第六项至八项续订协议之订立乃旨在(其中包括) 再度续订每一项协议之期限三年, 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而第五项续订协议之订立乃旨在(其中包括)再度续订该项协议之期限两年,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由于(i)都彭集团为本公司一位集团执行主席兼主要股东潘廸生爵士及本公司一位执行董事兼主要股东潘冠达先生之联繫人士;及 (ii)艺林集团及 Dickson Communications 各为潘廸生爵士之联繫人士,故上述各方皆为上市规则所指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第一项至第八项续订协议构成本公司之续订持续关连交易。

为按上市规则计算本公司所适用之百分比率, 故(i)合併计算第一项及第六项续订协议下之交易,因该等交易属类似性质, 而两者均涉及由本集团销售商品; (ii)合併计算第二项及第七项续订协议下之交易,因该等交易属类似性质,并两者均涉及由本集团采购商品; 及(iii)合併计算第三(1)及三(2)项及第四项续订协议下之交易,因该等交易属类似性质, 而全部均涉及由本集团提供管理及支援服务及 / 或室内设计服务; 及(iv) 合併计算第五项续订协议及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之公佈内披露之第二次续订协议下之交易,因该等交易属类似性质, 而两者均涉及由本集团支付授权费。

鑑于(i)本集团按第一项及第六项续订协议应收取之最高合併全年上限总额; (ii)本集团按第二项及第七项续订协议应支付之最高合併全年上限总额; (iii)本集团按第三(1)及三(2)项及第四项续订协议应收取之最高合併全年上限总额;及(iv)本集团按第五项续订协议及第二次续订协议应支付之最高合併全年上限总额;及(v)本集团按第八项续订协议应支付之最高全年上限总额;各占本公司所适用之各百分比率均超逾百分之零点一但不超逾百分之五,因此, 第一项至第八项续订协议须分别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35 条、 第 14A.49 条及第 14A.55至 14A.59 条有关公佈、 年度申报及年度审阅之规定,而根据上市规则获得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