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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盘呈请之最新资料

2020-08-11 00:00:00

本公告由勒泰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自愿作出。兹提述本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于2020年8月3日被告知接获呈请。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8月3日之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谨此就呈请提供以下补充资讯及最新资料:

呈请之影响

呈请将于2020年10月28日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聆讯。董事已委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业顾问审阅呈请之细节,并就呈请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的法律影响及财务影响向彼等提供进一步意见。

有关呈请之认可令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呈请将导致清盘开始后就本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之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成员地位之任何变更属无效,惟法院另有命令则作别论。

考虑到潜在清盘令对股份转让及发行本公司股份(「股份」)之影响,本公司正寻求法律意见向法院申请认可令(「申请」)。敬请股东注意,无法保证法院将授出认可令。倘并无授出认可令而授出清盘令,于展开清盘后作出之所有股份转让及发行股份均属无效。

本公司将与呈请人磋商,寻求友好解决呈请。倘有任何有关呈请之重大进展,本公司亦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知会其股东及投资者。

本公司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于2016年12月28日刊发之通函,当进行清盘呈请及基于本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受到的转让限制及股份转让的不确定性,就任何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之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就本公司股份临时暂停向参与者提供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包括就本公司股份暂停提供实物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就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登记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公司的股票,香港结算将退回该等股票予相关参与者,并有权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记减相应证券数量,以抵销已记存的股份数量。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清盘呈请已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时结束。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