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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票据

2020-07-28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宣佈,截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公司已透过本公司的证券经纪商(彼及其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于公开市场出售(i)本金总额为4.3百万美元(相当于约33.54百万港元)之中国化工票据,总代价为约4.40百万美元(相当于约34.32百万港元);(ii)本金总额为1.8百万美元(相当于约14.04百万港元)之华侨城票据,总代价为约1.80百万美元(相当于约14.04百万港元);(iii)本金总额为4百万美元(相当于约31.2百万港元)之华融票据,总代价为约4.08百万美元(相当于约31.82百万港元);及(iv)本金总额为2.5百万美元(相当于约19.5百万港元)之绿城票据,总代价为约2.70百万美元(相当于约21.06百万港元)。出售事项之总代价为约12.98百万美元(相当于约101.24百万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各自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各自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票据分别由不同发行人发行,据本公司经作出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各发行人之间并无关係,故出售事项将不会合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