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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之交易-购买票据

2020-02-13 00:00:00

购买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本公司已于公开市场购买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到期的本金总额为2百万美元(相当于约15.6百万港元)之4.3%重庆物流票据,总代价为约2.03百万美元(相当于约15.83百万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购买事项(与购买事项前12个月内进行之过往购买事项合併计算)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购买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