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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之交易-购买票据

2020-02-11 00:00:00

建业票据购买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本公司已于公开市场购买(i)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到期的本金总额合计约2.2百万美元(相当于约17.16百万港元)8.75%建业票据及(ii)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到期的本金总额约2百万美元(相当于约15.6百万港元)6.75%建业票据,总代价为约4.29百万美元(相当于约33.47百万港元)。

合生票据购买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本公司已于公开市场购买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到期的本金总额约2百万美元(相当于约15.6百万港元)7.5%合生票据,总代价为约2.06百万美元(相当于约16.07百万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建业票据购买事项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建业票据购买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合生票据购买事项(与合生票据购买事项前十二个月内进行之过往合生票据购买事项合併计算)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合生票据购买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建业票据及合生票据分别由不同发行人发行,据本公司经作出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两者并无关係,故建业票据购买事项及合生票据购买事项将不会合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