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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讯令状之公告

2019-11-14 00:00:00

本公告乃由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信达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人(「被告人」)透过其委托律师收到一位名为赵嗣舜先生作为原告人(「原告人」)之代表律师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所出具关于针对被告人的2019年高等法院案件第2085号(HCA2085)诉讼项下之传讯令状(「传讯令状」)。

如传讯令状所附的申索陈述书所述,原告人为被告人的客户,其宣称为一家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已退市)若干美国存托股份(「美国存托股份」)的持有人及╱或实益拥有人,并已将该等美国存托股份存置于在被告人处开设的证券账户。原告人指称被告人未遵照其指示处理该等美国存托股份,现作出如下申索(i)责成或促使被告人立即向原告人移交标的美国存托股份,或(二者择其一)支付总额为546,662.20美元或其港元等值(相当于约4,263,965.16港元)或法院视为适当之金额的损害赔偿金的判令;(ii)利息;(iii)讼费;及(iv)法院视为适当之进一步或其他判令或济助。

被告人对原告人的申索有异议,目前正在就上述诉讼谘询法律意见,并打算为自身抗辩。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发公告,为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上述申索任何重大发展的更新资料。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