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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提供贷款融资

2019-08-01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信达国际(上海)(作为贷款人)与南昌青庭(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融资协议,据此,信达国际(上海)同意向南昌青庭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0元之贷款,期限为自提取日期起计一年。

由于提供贷款所涉及上市规则第14.07条规定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贷款融资协议及提供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