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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告 - 有关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3-01-12 00:00:00

补充公告

有关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兹提述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委任郑明高先生(「郑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根据上市规则第13 .51(2)(h)及(n)(i i i)、(iv)条提供有关郑先生的补充资料:

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向中国高科发出《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 85号)(「上交所决定书」)。上交所决定书乃基于(其中包括)中国高科未按相关法律的规定披露有关于二零一二年与其股东控制之实体(统称「交易对手方」)进行关联交易之信息事件(「事件」,为中证监决定书项下的同一事件及上交所决定书项下与郑先生有关的唯一事项)作出。因此,根据上交所决定书,上交所向时任中国高科之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包括时任中国高科总裁兼财务总监之郑先生)发出「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同时,根据上交所决定书,上交所将上述纪律处分事项通报中证监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初步咨询外部中国法律顾问,本公司知悉,根据适用法律、规则、法规、办法及指引,记入诚信档案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通报批评)的有效期仅为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三年,其后相关记录不再于该诚信档案公开。经上述外部中国法律顾问就与上交所决定书相关的记录于中证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进行相关查询后,于本公告日期,未发现与上交所决定书相关的记录。此外,经郑先生确认,于本公告日期,自上交所发出通报批评后,上交所已无就上交所决定书对其采取进一步行动。

郑先生确认,除上述披露者外,概无与其有关之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 .51(2)(h)至(v)条规定予以披露,亦无与其有关之其他事宜需敦请联交所及股东垂注。

经审查及╱或评估中证监决定书及上交所决定书,特别是考虑到:

(a) 根据中证监决定书,中国高科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之间会触发相关法律项下之披露责任之关联交易主要于二零一二年九月进行,而郑先生于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新获提名为中国高科总裁兼财务总监,并因此被任命为中国高科总裁兼财务总监,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其后,彼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下旬才获委任为中国高科董事;

(b) 经郑先生确认,( i)彼当时并不知悉交易对手方与中国高科股东之间的关係,因此,并不知晓事件根据相关法律构成中国高科之关联交易;及(i i)为履行中国高科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职责,彼已安排向上述中国高科股东发送确认函,以查明彼等关联方之资料并确认于中国高科之二零一二年年报中相关关联信息之披露,但该等回覆并未表明或揭示交易对手方与上述中国高科股东之间存在任何关联关係;

(c) 事件发生在郑先生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日约十多年前,且中证监决定书及上交所决定书均于该日之约五年前作出;

(d) 事件为一次性个别事件,并不会导致对郑先生之品格及诚信有所质疑或出现任何顾虑,因此,事件并不会影响其担任董事之合适性;

(e) 并无任何证据表明导致中证监决定书及上交所决定书的事件涉及郑先生的不诚实、欺诈或故意欺骗,中证监及上交所亦无于中证监决定书及上交所决定书中就郑先生的品格及诚信提出任何疑虑;

(f) 郑先生于企业金融及管理方面拥有逾20年经验,本公司相信彼于多家公司的高管经验有助于增进董事会多元化,而彼丰富的经济学教育背景以及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质将有益于本集团的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并为其增值;

(g)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郑先生参与了外部法律顾问提供的董事培训课程,课程涵盖的课题有关(其中包括)上市规则第3 .08及3 .09条项下的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职责、责任及义务,以及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上市发行人集团进行关连交易的相关规定;及

(h) 郑先生已向本公司承诺,将对本集团事务投入足够的时间、技能、关注及精力,

董事会认为,郑先生能够履行上市规则第3 .08及3 .09条项下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并且适合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述补充资料并不影响该公告所载的其他资料,除上述披露者外,该公告所披露的所有其他资料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