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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贷款协议之主要交易

2020-06-16 00:00:00

修订贷款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及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之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上海梅陇第一份贷款协议、上海梅陇第二份贷款协议及上海宝成贷款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上海永盛分别与上海梅陇及上海宝成订立该等补充贷款协议,以修订上海梅陇第一份贷款协议、上海梅陇第二份贷款协议及上海宝成贷款协议各自之若干条款,其详情载列如下:

上海梅陇第一份贷款补充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上海永盛与上海梅陇订立上海梅陇第一份贷款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有条件地同意修订上海梅陇第一份贷款协议如下:

(i)上海梅陇第一笔贷款之还款日期将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延后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及

(ii)利息将分别于三月二十日及九月二十日每半年支付。

上海梅陇第二份贷款补充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上海永盛与上海梅陇订立上海梅陇第二份贷款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有条件地同意修订上海梅陇第二份贷款协议如下:

(i)利息将分别于三月二十日及九月二十日每半年支付。

上海宝成贷款补充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上海永盛与上海宝成订立上海宝成贷款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有条件地同意修订上海宝成贷款协议如下:

(i)上海宝成贷款之还款日期将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延后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及

(ii)利息将分别于三月二十日及九月二十日每半年支付。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上海梅陇及上海宝成之最终实益股东由相同个人组成。因此该等补充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按合併基准计算。由于该等补充贷款协议(按合併基准)之一项或以上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25%但均低于100%,故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公佈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该等补充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佈日期,概无股东于该等补充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该等补充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资料之通函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预计将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便有足够时间编制将收录于通函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