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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佈

2019-12-19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买卖协议及交易文件之公佈(「 该公佈」)。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佈所述, Wintime Company Limited(「 控股股东」)已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与买方及魏先生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控股股东同意出售(「 出售」)且买方同意购买 150,000,000股待售股份,总代价不得超过180,000,000港元。控股股东亦已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与买方、魏先生及Winluck订立交易文件,据此, (i)买方同意作出禁售承诺,于自出售完成日期起计一(1)年期间内(「 首个禁售期」)不得出售、转让或处置待售股份; (ii)魏先生同意向买方担保担保回报,以及向买方赔偿任何差额;及(iii)买方同意并承诺倘处置全部待售股份所得溢利超过担保回报,则与魏先生分占溢利。根据交易文件之条款及条件,控股股东同意于出售完成日期或之前将占本公司于买卖协议日期已发行股本总数51%之股份数目(其由控股股东合法实益持有)存置于建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建银国际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开设之证券账户。

于本公佈日期,买方所持有之待售股份数目为 9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乃由于买方已于首个禁售期届满后处置6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已知会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于交易时段后),其已与魏先生、买方及Winluck订立修订契据(「 修订契据」),据此,就买卖协议及交易文件作出(其中包括)以下修订: —

1. 买方同意作出进一步禁售承诺,于自修订契据日期起计三(3)个月期间内(可予提前终止)(「 第二个禁售期」)不得出售、转让或处置待售股份;

2. 买方应有权自第二个禁售期结束后起及于其后九(9)个月期间(该九个月期间连同第二个禁售期,统称为「 延长期」)内之任何时间向任何人士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部分待售股份;

3. 魏先生同意向买方担保延长期之担保回报,以及向买方赔偿任何差额;

4. 该公佈所载有关与魏先生分占溢利之买方承诺不适用于延长期;及

5. 控股股东同意将本公司存置于建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开设之证券账户之股份数目增加至1,023,487,377股(占本公司于修订契据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31.99%),且该等股份将于修订契据日期或之前存置于证券账户。

于本公佈日期, (i)控股股东合共拥有本公司 1,434,421,537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约 44.83%); 及(ii)买方合共拥有本公司 9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约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