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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渝高速公路二零一七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表决结果及支付H股二零一七年度末期股息

2018-06-05 21:45:00

兹提述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的二零一七年度业绩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二个月的建议末期股息(「末期股息」)每股股份(「股份」)人民币0.10元(含税);以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该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确认本公告并无任何虚假陈述、具误导性声明或重大遗漏,并愿就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东周年大会表决结果

I.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情况

根据该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股东周年大会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时正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2号四楼420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周黎明先生主持。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股东周年大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外核数师及中国律师列席了会议。

II.股东周年大会出席情况

於股东周年大会之日,股份总数为3,058,060,000股。概无股东须就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的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6名,持有1,852,255,546股股份,约占附带投票权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0.57%,其中:

1.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A股持有人共15名,持有1,641,620,764股A股,约占总股本的53.68%;及

2.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H股授权代理人1名,持有210,634,782股H股,约占总股本的6.89%。

此外,概无赋予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就决议案仅投反对票权利的股份。本公司亦无获悉任何人士曾表示打算投票反对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

III.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结果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及批准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票数(概约%)

赞成 反对 弃权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1,852,165,946 50,700 8,900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 (99.996%) (0.003%) (0.001%)

方案;

2.审议及批准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852,166,146 50,600 38,800

止年度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工作 (99.995%) (0.003%) (0.002%)

报告;

3.审议及批准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852,166,646 50,100 38,800

止年度本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99.995%) (0.003%) (0.002%)

4.审议及批准二零一七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履 1,852,166,646 50,100 38,800

职情况报告; (99.995%) (0.003%) (0.002%)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1,852,166,046 20,600 38,900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告; (99.997%) (0.001%) (0.002%)

6.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一八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1,852,166,146 50,600 38,800

(99.995%) (0.003%) (0.002%)

7.审议及批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1,852,166,146 50,600 38,800

殊普通合夥)为本公司二零一八年度国内核 (99.995%) (0.003%) (0.002%)

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8.审议及批准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1,852,166,146 50,600 38,800

二零一八年度国际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 (99.995%) (0.003%) (0.002%)

定其酬金;

9.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 1,852,166,046 50,700 38,800

告;及 (99.995%) (0.003%) (0.002%)

10.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 1,852,166,146 50,600 38,800

诺函。 (99.995%) (0.003%) (0.002%)

由於以上第1至10项普通决议案之赞成票数均超过50%,故本公司上述普通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

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为股东周年大会的点票员。

IV.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参与股东周年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1)股东周年大会的召集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及(3)股东周年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V.备查文件

1.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及

2.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支付二零一七年度末期股息

根据上述第1项普通决议案,末期股息之支付已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正式通过。董事会谨此宣布有关支付H股末期股息之进一步资料如下:向H股持有人派发的末期股息是以人民币列值并以港币支付。适用汇率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包括该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汇率的中间价的平均价,即港币1.00元兑人民币0.81773元。因此,每股H股可获派的末期股息为港币0.122289元(税前)。

根据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发布的《关於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股息登记日」)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以非自然人(即非个人)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东,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受托人或其他团体或机构的名义登记的股东一概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在依法扣除10%企业所得税後向该等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於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发布的《关於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徵收中国个人所得税。因本公司属於外商投资企业,在派付二零一七年度末期股息时,本公司对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个人股东将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任何H股股份持有人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建议向彼等的税务顾问谘询有关拥有及处置H股股份所涉及的中国、香港及╱或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意见。

请各股东认真阅读本段内容,如任何人士欲更改股东身份,请向代理人或受托人查询相关手续。本公司无义务亦不会承担确定股东身份的责任。此外,本公司将严格依照有关法规或条例并严格按照於股息登记日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登记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对於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申索或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安排的争议,本公司将不予受理,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为确定有权获派发H股末期股息的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领取末期股息资格,H股股东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前把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一并送达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收款代理人」),负责代表H股持有人收取本公司就H股派发的末期股息。收款代理人已根据香港法例第29章受托人条例登记成为受托人公司。本公司H股末期股息的支票将由收款代理人签发,并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股息派发日」)或前後以平邮寄交H股持有人,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向港股通投资者派发股息

根据《关於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及《关於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及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本公司已就上述向港股通投资者派发股息的安排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股息,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股息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股息以人民币派发。港股通投资者股息登记日、股息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於股息派发日後3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将现金股息发放给港股通投资者。

有关本公司A股末期股息的派发时间及安排,以上内容并不适用,本公司将另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敬请股东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