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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渝高速公路海外监管公告 - 关於2017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关於会计政策变更公告、独立董事关於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及2017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8-03-29 21:36: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於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於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於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仅供参阅。

证券代码:601107 证券简称:四川成渝 公告编号:2018-016

债券代码:136493 债券简称:16 成渝 01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本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对本公司 2017 年度的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一、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实施,2017 年 1 月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颁布的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本公司于2018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属于新增会计政策,变更前无对应的会计政策。

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区分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均计入营业外收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执行,并在公司的会计政策中增加相关内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规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修订和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变更按照相对应会计准则规定的衔接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的实施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且本公司 2017 年度不涉及相关业务,因此不会对本公司 2017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号)的执行仅涉及损益科目间的调整(将 796.50 万元营业外收入调整到其他收益),不影响当期损益,也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本公司将执行上述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在利润表中增加“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使本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及确认本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财政部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出具了专项说明,认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估计、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