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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渝高速公路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2018-01-25 20:57:00

兹提述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7 年12 月8日的通函(「该通函」)及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以及日期为2017 年10 月30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订立施工工程框架协议。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使用的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确认本公告并无任何虚假陈述、具误导性声明或重大遗漏,并愿就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I.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临时股东大会已於2018 年1 月25 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於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2 号4 楼420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周黎明先生主持。本公司若干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有亲身或透过其授权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国律师也列席了会议。

II. 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於临时股东大会之日,赋予股份持有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赞成或反对票权利的股份总数为2,022,145,722 股。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2 名,持有818,799,856 股股份,占附带投票权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约40.49%,其中:

1.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A股持有人或A股授权代理人共11 名,持有666,542,886 股A股,约占附带投票权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2.96%;及

2.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H股持有人或H股授权代理人共1 名,持有152,256,970 股H股,约占附带投票权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3%。截至临时股东大会最後暂停办理H股过户登记之日,省交投为持有本公司约33.87%股权的控股股东,并於施工工程框架协议中拥有权益,因此,省交投及其联系人已放弃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就有关施工工程框架协议的决议案投票。

除以上所述,概无股份持有人须就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此外,概无赋予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就决议案仅投反对票权利的股份。本公司亦无获悉任何人士曾表示打算投票反对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

III. 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结果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及批准了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弃权

1. 审议、追认、确认和批准施工工程框架协 818,768,856 31,000 0

议的签署、执行、实施以及截至2018 年12 (99.9962%) (0.0038%) (0%)

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载於通函);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弃权

并授权本公司之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 818,768,856 31,000 0

司签署所有其他文件、文据及协议,并 (99.9962%) (0.0038%) (0%)

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宜的步骤,以执行施

工工程框架协议及╱或使之生效;批准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包括其新设或通

过股权收购而投资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在其绝对酌情认为适当或权宜且符合本

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根

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另行与交投集团之

任何成员公司(包括其新设或通过股权

收购而投资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商议、制

定、签署、修改、补充和执行与施工工程

框架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

於施工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订立的具体

协议)和根据当中所载条款进行施工工

程所需一切事宜和行动。

由於上述普通决议案的赞成票数超过50%,故上述普通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

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任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范颖颖律师及许湾湾律师为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员。

IV. 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已见证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条文的规定;(2)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及(3)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V. 备查文件

1.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案;及

2.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