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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渝高速公路海外监管公告(摘要)

2017-09-18 18:42: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於《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的独立意见》、《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仅供参阅。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利,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力、股东合理回报、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仅列示公司的利润分配机制及政策。公司将在利润充足的情况下,根据本规划分配利润,而本规划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本规划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长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发展情况、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科学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2、充分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发展情况;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4、考虑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科学性和稳定性;

5、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6、坚持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原则。

三、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未来三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者采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分配周期:未来三年(2017-2019年)公司原则上以年度利润分配为主;如果经营情况良好,经济效益保持快速稳定增长,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在公司现金流情况满足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核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不同发展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现金流及未来资金需求等情况拟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小股东征集意见,并向董事会提交分红提案供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公告相关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4、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5、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于公司的具体用途和使用计划,并须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后2个月内完成权益分派事宜。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