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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渝高速公路海外监管公告 -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15 17:14: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仅供参阅。

证券代码:601107 证券简称:四川成渝 公告编号:临2017-038

债券代码:136493 债券简称:16 成渝01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股息(扣税前):0.11元

A 股每股现金股息(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1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扣税后每股现金股息为人民币0.099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2 - 2017/6/23 2017/6/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 本年度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H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 年6 月6 日召开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于2017 年6 月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cygs.com。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2017 年6 月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058,06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6,386,6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2 - 2017/6/23 2017/6/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H 股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有关 H 股现金红利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2017 年6 月6 日发布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hkex.com.hk 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cygs.com 的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 元,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252 号(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电话:028-85527155

联系传真:028-8553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