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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诗绿色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4 16:57:00

兹通告朗诗绿色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假座中国上海巿长宁区虹桥路1921号西郊宾馆紫荆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此处理以下事项:

1.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局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i)重选邹益民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ii)重选丁远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iii)重选李均雄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iv)授权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厘定董事酬金。

3.续聘来年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局厘定核数师酬金。

4.「动议从本公司之实缴盈余作出每股股份人民币3.54分(相等於4.42港仙)之分派予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5.「动议:

(a)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在本决议案下列条文之规限下,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并根据所有适用法例作出或授出将或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之建议、协议及选择权(包括认股权证、可换股债券及债务证券);

(b)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须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或可能要求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有关权力之建议、协议或选择权(包括认股权证、可换股债券及债务证券);

(c)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已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无论根据选择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股份总数目(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行使本公司所发行任何可换股证券附带之换股权利;(iii)行使认股权证以认购股份;(iv)行使本公司当时所采纳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已授出之购股权;或(v)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细则」)发行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根据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间之到期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当日。

「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惟须受本公司董事就零碎股权,或於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任何地区之法律或其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後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所规限)。」

6.「动议:

(a)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根据经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认可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购回之股份数目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根据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间之到期日;或

(iii)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当日。」

7.「动议待上文第5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授权而配发、发行及处理之股份总数目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而经已购回之股份总数目,惟所扩大之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附注:

1.为厘定有权出席本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之身份,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期间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为厘定股东获享分派的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内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获享分派,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办理登记手续。

2.凡有资格出席本通告所召开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根据本公司之细则委派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以代表该股东。

3.随函附奉上述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4.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相关副本,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

5.就本通告第2项决议案而言,邹益民先生、丁远先生及李均雄先生须根据本公司之细则退任董事职务,惟彼等愿意接受重选。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退任董事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之通函。

6.於本通告日期,董事局由五名执行董事田明先生、向炯先生、申乐莹女士、谢远建先生及周勤女士,一名非执行董事邹益民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许小年先生、丁远先生及李均雄先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