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朗诗绿色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有关收购事项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载有(其中包括)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进一步详情以及目标公司财务资料的通函(「通函」)须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或之前寄交股东。由于本公司预期需要更多时间编制载入通函的财务及其他资料,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而联交所已同意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以将通函寄交股东的日期延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豁免」)。倘情况出现变化,联交所或会更改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