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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

2020-07-20 00:00:00

冠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王颖妤女士(「王女士」)由于彼之家庭及新事业之个人事务,已提呈请辞函件辞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之职务,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王女士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条,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须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3.21条,上市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须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并最少须有三名成员。

于王女士辞任后,董事会包括五(5)名成员,其中三(3)名为执行董事及两(2)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而本公司审核委员会由两(2)名成员组成。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条及第3.21条之规定,原因为(a)独立非执行董事数目减至少于三名,未能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之最低数目;及(b)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之数目低于上市规则所规定之最低数目。

本公司正在物色合适人选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儘快填补有关空缺,并将于本公告日期起计三个月内作出有关委任,以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另行发表公告。

董事会谨此衷心感谢王女士于在任期间为本公司所作出之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