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G LUNG PROPERTIES LIMITED 0010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订于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大堂低座港丽大礼堂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大会」),目的为讨论下列事项: 1. 省览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已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布派发末期股息; 3. 重选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之退任董事及授权董事会釐定董事袍金;及 4. 重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釐定核数师酬金。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 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回购本公司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于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联交所根据公司股份回购守则所承认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可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将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此项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惟须根据下文(d)段作出相应调整),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时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法例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及 (iii)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案所赋予之权力; 及 (d) 如在此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更改其股本,将其股份转换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 股份,则根据上文(b)段所指本公司的股份数目限额将乘以下列分数而予以调整: A/B,当中A为紧随有关更改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及B为紧接有关更改前,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上述调整将于有关股份更改生效时同时生效。」 6.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公司条例第141条,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会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大会通告(「本通告」)中第5(c)项决议案)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及配发、发行或授予可转换本公司股份之可换股证券,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引致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股份期权;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配发、发行或授予可转换本公司 股份之可换股证券,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届满后始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股份期权; (c) 董事会可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在有条件或无条件情况下同意配发(不论 是否根据一项股份期权而配发者)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按照(i)供股(定义见下文);(ii)根据可转换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而行使之认购权或换股权;(iii)当时已采纳之任何股份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认购权;或(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任何以本公司股份代替股息形式或类似安排而配发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股份除外)将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之总和:(aa)于此项决议案通过日期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惟须根据下文(e)段作出相应调整);及(bb)如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股东之另一项普通决议案(即本通告中第7项决议案)所授权,于此项决议案通过后所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该股份总数最多为于此项决议案通过日期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惟须根据下文(e)段作出相应调整)),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供股」指由董事会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之本公 司股份持有人(或如适用,有权获配售本公司其他证券的持有人)或其中任何类别之股份持有人,根据彼等当时所持有该等股份(或如适用,该等其他证券)或其中任何类别之股份,按比例发出配售股份或其他证券之权利以认购本公司股份之建议(惟须受董事会就零碎股份,或因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责任所限,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e) 如在此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更改其股本,将其股份转换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 股份,则根据上文(c)段中第(aa)及(bb)段所指本公司的股份数目限额将乘以下列分数而予以调整: A/B,当中A为紧随有关更改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及B为紧接有关更改前,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上述调整将于有关股份更改生效时同时生效。」 7. 「动议授权董事会行使依照本通告中第6项决议案之(a)段所赋予之权力,用于该决议案之(c)段中第(bb)段内有关本公司股份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