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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佈 有关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为及代表香港广新铝业有限公司 就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 之全部已发行股份 (香港广新铝业有限公司 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 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 及注销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 之全部尚未行使购股权 提出有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之 不可撤回承诺

2019-02-21 00:00:00

兹提述香港广新铝业有限公司(「要约人」)及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联合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为及代表要约人就收购本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及注销本公司之全部尚未行使购股权提出有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之联合公佈(「该联合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佈所用词汇与该联合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要约人收到(1)领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领尚集团」)以要约人为受益人签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之不可撤回承诺及(2)利顺有限公司(「利顺」)以要约人为受益人签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之不可撤回承诺(统称为「该等不可撤回承诺」)。于本联合公佈日期,领尚集团及利顺共同持有合共158,043,000股股份(「相关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约37.81%)。根据该等不可撤回承诺,领尚集团及利顺各自已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承诺:

1.其将不会交出其所持有之任何相关股份以接纳股份要约;及

2.其将不会出售其所持有之任何相关股份。

根据该等不可撤回承诺作出之承诺将于要约结束或失效后对领尚集团或利顺(如适用)不再具约束力。

由于根据该等不可撤回承诺,领尚集团及利顺将不会交出任何相关股份:

(a)假设尚未行使购股权概无获行使及股份要约获悉数接纳,则要约人于要约项下应付之总现金代价将由约1,639,122,800港元减少至约754,082,000港元。

(b)假设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获悉数行使及股份要约获悉数接纳(包括因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及配发之所有股份),则要约人于要约项下应付之总现金代价将由约1,661,945,600港元减少至约776,904,800港元。

如采用上述情况中之较高数字,则要约人于要约项下应付之最高总代价由约1,661,945,600港元减少至约776,904,800港元。

警告: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应注意,要约须待联合公佈内「要约之条件」一节所载之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及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彼等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