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超威电源(为本身及代表本集团)与浙江兜兰订立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据此,超威电源将向浙江兜兰购买电池智能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有效期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可於期满时重续(必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周先生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故属於关连人士。浙江兜兰的60%权益由周先生拥有,故根据上市规则属於周先生的联系人士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项下交易构成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计算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项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所涉及的各项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少於5%,但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年度上限则超逾3,000,000港元,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均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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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超威电源(为本身及代表本集团)与浙江兜兰订立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据此,超威电源将向浙江兜兰购买电池智能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有效期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可於期满时重续(必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相关规定)。有关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之详情载於下文。
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1) 超威电源(作为买方);及
(2) 浙江兜兰(作为卖方)
主体内容: 超威电源将向浙江兜兰购买电池智能生产线及配套设施。
年期: 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可於期满时重续( 必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相关规定)。
代价: 根据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超威电源将不时向浙江兜兰购买电池智能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价格参考实际成本(包括超威电源所订购电池智能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劳工成本、材料费、技术开发费、有关厂房租金开支及折旧开支)另加合理的浙江兜兰毛利率後厘定,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高於其他独立第三方供应商就性质及规模相若的产品所收取的价格。为确保代价属公平合理,本公司已计及以下因素:
(1) 独立第三方就类似产品的报价;及
(2) 本集团所采购类似项目的过往价格。
付款: 须於订货後一周内支付各份订单代价30%的定金,发货前再支付3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後一个月内支付30%,设备安装後一年内支付余下10%。
交付: 就每宗购买交易而言,超威电源将预先向浙江兜兰发出订单,而浙江兜兰须於订单日期之後7日内确认订单。确实交付日期及地点由超威电源与浙江兜兰按个别交易确定。浙江兜兰须负责交付及安装生产线及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费用。
过往数据: 由於浙江兜兰於二零一五年始告成立,故并无超威电源向浙江兜兰购买电池智能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的过往交易。
建议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项下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80,000,000元、人民币110,000,000元及人民币150,000,000元(不含税项)。
建议年度上限的基准:
建议年度上限的厘定基准包括(其中包括):(1)本集团预期产能及(2)浙江兜兰预计产能。
订立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的原因及裨益
透过订立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本集团将可适时获得浙江兜兰稳定供应电池智能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浙江兜兰以合理价格提供设备可保障本集团的生产既先进又具备工艺可操作性。董事会认为相比其他第三方供应商,浙江兜兰可为本集团若干独特生产程序的研发和设计投入更多资源,亦可根据本集团的特定生产需要设计及制造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此外,浙江兜兰提供生产设备的保养及售後服务,使本集团可确保生产程序运作畅顺。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均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由於浙江兜兰(为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订约方)为周先生的联系人士,存在利益冲突,故周先生及其家族成员(即周龙瑞先生、杨云飞女士、杨新新先生及方建军女士)已就批准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表决。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於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中拥有重大利益,故并无董事就批准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表决。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周先生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故属於关连人士。浙江兜兰的60%权益由周先生拥有,故根据上市规则属於周先生的联系人士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项下交易构成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计算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项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所涉及的各项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少於5%,但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年度上限则超逾3,000,000港元,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有关本公司及浙江兜兰的资料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制造铅酸动力电池。超威电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浙江兜兰的主要业务为机械电器、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以及自动化设备及控制软体、工艺装备、模具、自动化机械臂、自动化技术、智慧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於本公告日期,浙江兜兰的60%权益由周先生拥有,其余40%权益则由身为独立第三方的个别人士拥有。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如下涵义:
「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电池生产设备购买协议」指超威电源与浙江兜兰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协议,据此,超威电源将向浙江兜兰购买电池智能生产线及配套设施
「董事会」指董事会
「超威电源」指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集团全资拥有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
「本公司」指超威动力控股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独立第三方」指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的人士或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周先生」指周明明先生,为本集团创办人、本集团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指本公司不时的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兜兰」指浙江兜兰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