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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于二零二三年到期4.00%之有担保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

2020-06-19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可换股债券。

补充信托契据之建议修订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本公司、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已有条件同意修订可换股债券之若干条款及条件,据此,作为按信托契据之条款规定持有可换股债券(本金总额超过可换股债券现时尚未清偿本金额之90%)之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须指示信托人签立有关建议修订之补充信托契据,包括修订认沽期权日期、换股价及利率。除建议修订外,可换股债券之全部其他条款及条件将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建议修订须待(其中包括)补充信托契据所载之特定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会于建议生效日期生效,该等条件包括(i)根据上市规则第28.05条之规定,联交所已批准建议修订;及(ii)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换股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发及发行换股股份之一般授权

自发行日期起及于本公告日期,概无配发及发行换股股份。按换股价(假设将会根据补充信托契据之条款作出调整)计算及假设按固定汇率全数转换可换股债券,本公司将配发及发行合共261,666,666股换股股份,占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5.17%,及占本公司于全数转换可换股债券后经配发及发行换股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4.91%。换股股份将根据二零二零年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

申请上市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提交新申请,以批准换股股份上市及买卖,而换股股份可能须于可换股债券(经补充信托契据修订)转换后配发及发行。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28.05条,可转换债务证券之条款于发行后之任何更改必须经联交所批准,惟倘有关更改乃按照该等可转换债务证券之现行条款而自动生效,则另作别论。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建议修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修订须待补充信托契据所载之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因此,建议修订可能会或可能不会生效。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及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