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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及关连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2020-05-08 00:00:00

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借款人(控股公司(由本公司间接持有25%权益之联营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银行订立贷款协议,据此,银行将向借款人提供本金额为人民币20,700,000,000元之贷款融资,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为期五年。于本公告日期,借款人已根据贷款协议提取人民币2,135,000,000元。为促使进一步提取贷款融资,银行已要求借款人、本公司及深圳绿景提供额外担保及抵押品。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i)本公司及深圳绿景(作为担保人)就贷款协议分别与银行订立境外担保协议及境内担保协议,据此,本公司及深圳绿景将按共同及个别基准提供以银行为受益人之担保,以担保借款人有担保贷款金额之还款责任;

(ii)深圳绿景及银行就贷款协议订立抵押协议,据此,深圳绿景将以银行为受益人抵押其拥有之两项物业,作为贷款融资之抵押品,以担保借款人有担保贷款金额之还款责任;

(iii)本公司、深圳绿景与黄先生订立反担保协议,据此,黄先生将以本公司及深圳绿景为受益人提供反担保,以为支付本公司及深圳绿景根据担保协议及抵押协议可能产生之所有负债及合理开支作出担保;及

(iv)深圳绿景与借款人订立担保服务协议,据此,借款人将向深圳绿景支付担保费用,每年最高上限为人民币32,000,000元,即有担保贷款金额之1%。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黄先生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0.60%之权益,并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由于黄先生持有控股公司75%之股权,故此借款人(控股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于就协议参考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均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就协议参考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少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本公司已成立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就此而言,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股东特别大会

独立股东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审议及酌情批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iv)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及(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或前后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