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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中国地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0 21:16:00

兹通告绿景(中国)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万丽海景酒店阁楼六号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并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重选黄敬舒女士为执行董事。

4. 重选叶兴安先生为执行董事。

5. 重选李丽红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6. 重选胡竞英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7.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8.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订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或经修订後通过下列各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9.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出售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须要或可能须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票据、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及证券);

(b) 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须要或可能须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票据、认股权、公司债券及证券);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所载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及发行之股本面值总额(但不包括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债券、票据、公司债券或证券而行使认股权或兑换权;(iii)任何当时已采纳可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换股权予本公司及╱或任何附属公司董事及╱或雇员之购股权计划或其他相类似之安排而发行之股份;及(iv)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以股代息计划发行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法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之日;

「供股」乃指董事於所定期内根据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东於该日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出之股份配售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适用於本公司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10.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认可之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或购回於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以及於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本公司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购回本公司股份之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法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之授权之日。」

11.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所载第9及10项决议案获通过後,藉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10项决议案,授权购回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数额,以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9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出售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惟该等购回股份之数额不得超过本大会通告列出的第10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人士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在此期间股份之转让手续将不予办理。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适当之过户表格最迟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3. 该建议末期股息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权利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为厘定股东收取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在此期间将不办理本公司股份之转让手续。为符合资格领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4. 有关重选董事之详请,请参见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通函之附录一。

5.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副本,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前四十八小时送达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08号光大中心17楼1701-1703室,方为有效。

6. 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7. 倘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股东请致电本公司热线(852) 2123 9530查询股东周年大会上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