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标准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合併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
谨此提述(1)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以红利方式发行之认股权证在联交所主板上市;(2)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之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综合文件」);及(3)本公司刊发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有关证券数目之最新资料。除另有注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有关证券数目之最新资料
董事局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266,000份认股权证按行使价每股新股份0.04港元行使后,已配发及发行266,000股新股份。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行之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以及有关证券之已发行数目(紧随上文所述之配发及发行新股份后)之详情如下:
(a)合共727,781,029股已发行股份;
(b)合共134,751,281份未行使之认股权证,其赋予按行使价每股新股份0.04港元认购合共134,751,281股新股份之权利;及
(c)未偿还本金额为365,000,000港元之可换股票据,按换股价每股股份0.12港元获全数转换后可转换为合共3,041,666,666股新股份。
除上述者外,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紧随上文所述之配发及发行新股份后)并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披露交易
兹提醒要约人及本公司之所有联繫人(包括拥有或控制任何类别有关证券5%或以上之任何人士)需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于本公司证券之交易。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之全文乃复述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收购守则规则22下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收购守则的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港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股东、认股权证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倘股东、认股权证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对其情况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