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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太古城中心第一座物业的权益 - 完成

2020-12-30 00:00:00

兹引述太古股份有限公司(「 太古公司 」)与太古地产有限公司(「 太古地产」)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九日 刊发的联合公告,该公告乃有关太古地产出售其于太古城中心第一座物业的权益(「 该公告」)。本公告所用的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的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买卖协议完成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三十日 发生, 而等值于对价余额减去延期付款金额的款额(该款额予以中期调整后为港币八十二亿四千四百五十七万七千四百二十一元) 已于其时按以下方式支付:

(a) 买方以现金向太古地产支付港币七十二亿七千四百三十七万七千四百二十一元;及

(b) 向太古控股实体发行 二千二百 股 对价股份(占买方控股公司股份的22%)。

同日, 太古控股实体、买方担保人及买方控股公司订立股东协议,其主要条款已于买卖协议中约定并于该公告中概述。

本公告乃太古公司及太古地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IVA 部而作出。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太古公司及太古地产的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