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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佈 - 须予披露的交易 - 延长贷款偿还日期

2019-07-19 00:00:00

兹提述先前公佈,内容有关贷款人甲(为联合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贷款人乙(为联合地产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贷款人丙、贷款人丁(为新鸿基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贷款人戊(为新鸿基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贷款人己(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及抵押代理人(作为抵押代理人)之间的贷款交易。除另有指明外,本联合公佈所用词汇与先前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该交易

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贷款人甲(为联合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贷款人乙(为联合地产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贷款人丙、贷款人丁(为新鸿基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贷款人戊(为新鸿基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贷款人己(作为贷款人)、借款人(作为借款人)、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及抵押代理人(作为抵押代理人)订立补充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其中包括)将该贷款的还款日期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延长至该贷款第二个动用日期起计十二个月。于补充融资协议日期,融资协议项下之贷款已透过首次动用获悉数提取,但仍为未偿还且已到期而须由借款人偿还予贷款人。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贷款人甲为联合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上市发行人」之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贷款人甲订立之该交易构成联合集团之交易。

由于贷款人乙为联合地产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联合地产为联合集团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上市发行人」之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贷款人乙订立之该交易构成联合地产及联合集团各自之交易。

由于贷款人丁为新鸿基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新鸿基为联合地产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联合地产则为联合集团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上市发行人」之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贷款人丁所订立之该交易构成新鸿基、联合地产及联合集团各自之交易。

由于贷款人戊为新鸿基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新鸿基为联合地产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联合地产则为联合集团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上市发行人」之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贷款人戊所订立之该交易构成新鸿基、联合地产及联合集团各自之交易。

由于相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于25%,故该交易构成新鸿基、联合地产及联合集团各自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