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事项 诚如新鸿基所告知及确认,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香港时间)(交易时段后),认购方(为新鸿基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联合集团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议决认购合伙企业内的有限合伙权益,承担金额为54.2百万欧元(相当于约460.7百万港元)。此外,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香港时间)(交易时段后),认购方订立合伙协议及普通合伙人股东协议(经修订及重列),以落实认购方与Colony Investment之间的合伙关系。 诚如新鸿基所告知及确认,合伙企业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已签立一份承担以认购一间机构的优先权益股份,而该机构则投资于目标公司(为欧洲最大酒店拥有人之一,于超过20个国家拥有逾700间自有或租赁酒店,合共超过100000间房间)的优先权益股份。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认购方为新鸿基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新鸿基为联合集团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下「上市发行人」之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之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认购方所订立之该交易被视为新鸿基及联合集团各自之交易。 新鸿基诚如新鸿基所告知及确认,由于有关该交易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连同先前承担合计超逾5%但低于25%,该交易构成新鸿基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联合集团诚如联合集团所告知及确认,由于有关该交易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连同先前承担合计超逾5%但低于25%,该交易构成联合集团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