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於2017年12月19日(交易时段後):
(i) 本公司与中电瑞达订立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据此,中电瑞达集团将由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止为期三年不时向本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ii) 本公司与中国电子订立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据此,本集团将由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止为期三年不时向中国电子集团出租位於中国及由本集团拥有之物业;及
(iii) 本公司与中国电子订立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据此,本集团将由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止为期三年不时向中国电子集团租用位於中国及由中国电子集团拥有之物业。
於本公告日期,中电瑞达为中国电子之附属公司,且中国电子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中国电子及中电瑞达各自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2018年总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及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涉及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少於5%,且各自年度上限均超过3,000,000港元,故订立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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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宣布,於2017年12月19日(交易时段後):
(i) 本公司与中电瑞达订立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据此,中电瑞达集团将由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止为期三年不时向本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ii) 本公司与中国电子订立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据此,本集团将由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止为期三年不时向中国电子集团出租位於中国及由本集团拥有之物业;及
(iii) 本公司与中国电子订立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据此,本集团将由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止为期三年不时向中国电子集团租用位於中国及由中国电子集团拥有之物业。
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2017年12月19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1) 本公司
(2) 中电瑞达
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
交易性质:
根据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电瑞达集团於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期内将不时於本集团於中国使用或拥有之物业(「指定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主要提供之服务范畴包括:
(1) 制订物业管理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2) 指定物业之公共区域之日常维护及管理;
(3) 指定物业及其公共区域内共用设施之维护及管理;
(4) 指定物业及其公共区域之清洁卫生维护;
(5) 指定物业及其公共区域之秩序维护;及
(6) 对指定物业、其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定价基准:
根据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本集团应付及中电瑞达集团可收取之物业管理费须受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条文及将由本集团成员公司与中电瑞达集团成员公司订立之补充协议所载之收费率所规限,该等协议将按一般商务条款、公平和合理及按不高於或不逊於提供予独立第三方之条款订立,而应付之物业管理费金额须通过参考於地点、面积及许可用途方面可比较之物业之类似物业管理服务现行市场收费率之定价机制後厘定。本集团根据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付之代价须以现金支付。
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具排他性,并无对本集团一方施加任何责任以使用中电瑞达集团任何某类服务。
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条款乃由有关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後达致。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定之物业管理费定价机制符合业内惯例,且厘定基准属公平和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过往数据:
截至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及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向中电瑞达集团已付之物业管理费的持续关连交易总额分别为人民币7,104,000元、人民币6,224,000元及人民币2,871,000元。
年度上限:
预期於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本集团应付之最高年度物业管理费总额将不会超过以下相应之金额,而该等金额已订为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
2018 2019 2020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本集团向中电瑞达集团应付之物业
管理费 7,500 8,500 9,000
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年度上限乃根据(i)本集团向中电瑞达集团过往已付之物业管理费;(ii)本集团与中电瑞达集团按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可能订立之各补充协议本集团预期应付之物业管理费;及(iii)於地点、面积及许可用途方面可比较之物业之类似物业管理服务於未来数年之预期市场收费率而厘定。
上述仅为厘定年度上限而作出之假设,并不应视为本集团盈利能力或业务前景之任何直接或间接预示。
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
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2017年12月19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1) 本公司
(2) 中国电子
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
交易性质:
根据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本集团将於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期内不时向中国电子集团出租位於中国及由本集团拥有之物业。
定价基准:
根据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本集团可收取及中国电子集团应付之租金须受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之条文及将由本集团成员公司与中国电子集团成员公司订立之补充协议所载之租金所规限,该等协议将按一般商务条款、公平和合理及按不高於或不逊於本集团可自独立第三方获得之条款订立,而中国电子集团应付之租金须通过参考於地点、面积及许可用途方面可比较之物业现行市场租金之定价机制後厘定。本集团根据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可收取之代价须以现金支付。
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不具排他性,并且本集团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向中国电子集团出租有关物业,而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将不规限或限制本集团向任何第三方出租有关物业。
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之条款乃由有关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後达致。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项下拟定之中国电子集团应付之租金定价机制乃属公平和合理,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过往数据:
截至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及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向中国电子集团已收之租金的持续关连交易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9,000元、无及无。
年度上限:
预期於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本集团向中国电子集团应收之最高年度租金总额将不会超过以下相应之金额,而该等金额已订为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
2018 2019 2020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本集团向中国电子集团应收之租金 7,000 9,500 10,000
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年度上限乃根据(i)本集团向中国电子集团过往已收之租金;(ii)本集团与中国电子集团按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可能订立之各补充协议本集团预期应收之租金;及(iii)於地点、面积及许可用途方面可比较之物业於未来数年之预期市场租金而厘定。
上述仅为厘定年度上限而作出之假设,并不应视为本集团收益、盈利能力或业务前景之任何直接或间接预示。
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
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2017年12月19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1) 本公司
(2) 中国电子
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
交易性质:
根据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本集团於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期内不时向中国电子集团租用位於中国及由中国电子集团拥有之物业。
定价基准:
根据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本集团应付及中国电子集团可收取之租金须受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之条文及将由本集团成员公司与中国电子集团成员公司订立之补充协议所载之租金所规限,该等协议将按一般商务条款、公平和合理及按不高於或不逊於本集团可自独立第三方获得之条款订立,而本集团应付之租金须通过参考於地点、面积及许可用途方面可比较之物业现行市场租金之定价机制後厘定。本集团根据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应付之代价须以现金支付。
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不具排他性,并无对本集团一方施加任何责任以向中国电子集团租用有关物业。
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之条款乃由有关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後达致。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项下拟定之本集团应付之租金定价机制乃属公平和合理,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过往数据:
截至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及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向中国电子集团已付之租金的持续关连交易总额分别为人民币783,000元、人民币1,210,000元及人民币579,000元。
年度上限:
预期於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本集团向中国电子集团应付之最高年度租金总额将不会超过以下相应之金额,而该等金额已订为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上限
2018 2019 2020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本集团向中国电子集团应付之租金 3,000 8,500 9,000
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年度上限乃根据(i)本集团向中国电子集团过往已付之租金;(ii)本集团与中国电子集团按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可能订立之各补充协议本集团预期应付之租金;及(iii)於地点、面积及许可用途方面可比较之物业於未来数年之预期市场租金而厘定。
上述仅为厘定年度上限而作出之假设,并不应视为本集团盈利能力或业务前景之任何直接或间接预示。
订立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2018年总租赁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中电瑞达的主要业务为於中国从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且於该领域获得多项殊荣。董事会认为中电瑞达集团一直有效率地,以具竞争力价格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因此,董事会视中电瑞达集团为本集团之高质素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而继续使用由中电瑞达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乃符合本集团之利益。
经考虑中国电子是其中一家在中国从事通讯、消费性电子产品、半导体和软件领域业务之主要国有全国性电子及资讯科技骨干企业,并考虑到过往为本集团带来的营运便利及裨益,以及本集团与中国电子集团建立的广泛业务关系,董事会认为该等持续关系预期将为本集团及中国电子集团的业务带来协同效应。
再者,董事会认为订立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2018年总租赁协议可以设定一个框架及简化本集团成员公司与中国电子集团成员公司间之持续关连交易。
经考虑上述因素後,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2018年总租赁协议,及各自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年度上限乃属公平和合理,於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订约方之资料
(a)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从事集成电路芯片之设计及销售。
(b) 中国电子
中国电子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於1989年成立之国有企业,并获中国国务院批准成立及由中国政府直接管理的全国性电子及资讯科技骨干企业。中国电子积极在中国从事通讯、消费性电子产品、半导体和软件领域之业务。中国电子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9.42%。
(c) 中电瑞达
中电瑞达的主要业务为於中国从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电瑞达为中国电子之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含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电瑞达为中国电子之附属公司,且中国电子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中国电子及中电瑞达各自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2018年总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及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涉及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少於5%,且各自年度上限均超过3,000,000港元,故订立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概无董事於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8年总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并无董事须就审议及批准与此有关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指本公司与中国电子於2017年12月19日就本集团(作为业主)与中国电子集团(作为租户)之租赁安排订立之协议
「2018年总租赁协议」指2018年首份总租赁协议及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之统称
「2018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指本公司与中电瑞达於2017年12月19日就有关中电瑞达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之协议
「2018年第二份总租赁协议」指本公司与中国电子於2017年12月19日就本集团(作为租户)与中国电子集团(作为业主)之租赁安排订立之协议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本词语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国电子」指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国有企业,并为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
「中国电子集团」指中国电子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公司(本集团除外)
「中电瑞达」指北京中电瑞达物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并为中国电子之附属公司
「中电瑞达集团」指中电瑞达及其附属公司
「本公司」指中国电子华大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於百慕达继续经营之有限公司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本词语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