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中国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之修订(「该公告」)。除本文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对修订原有租金年度上限及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之理由及裨益作出澄清。
修订总租赁协议项下之原有租金年度上限之理由及裨益
诚如该公告所述,预期总租赁协议项下之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原有租金年度上限将不敷应用。据此,於2015年5月18日,董事会决议修订原有租金年度上限。
根据总租赁协议,本集团可收取及中国电子集团应付之租金须受总租赁协议之条文及将由本集团成员公司与中国电子集团成员公司订立之补充协议所载之收费率所规限,该等协议将按一般商务条款及按不逊於本集团可自独立第三方获得之条款订立,而中国电子集团应付之租金须参考於地点、面积及许可用途方面可比较之物业之现行市场租金,或由独立估值师确认公平及合理之应付租金(倘必要)後厘定。本集团根据总租赁协议可收取之代价须以现金支付。
经考虑未来数年本集团产业园将会发展之各阶段,及中国电子是其中一家在中国从事通讯、消费性电子产品、半导体和软件领域业务之主要国有全国性电子及资讯科技骨干企业,董事会认为修订原有租金年度上限为修订租金年度上限令本集团得以继续吸引行业内类似及配套的资讯技术企业在本集团产业园内建立业务。
修订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之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之理由及裨益
诚如该公告所述,预期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之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将不敷应用。据此,於2015年5月18日,董事会决议修订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
根据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本集团应付及中电瑞达集团可收取之物业管理费须受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条文及将由本集团成员公司与中电瑞达集团成员公司订立之补充协议所载之收费率所规限,该等协议将按一般商务条款及按不逊於提供予独立第三方之条款订立,而应付之物业管理费金额须参考於地点、面积及许可用途方面可比较之物业之类似物业管理服务现行市场收费率,或由独立估值师确认公平及合理之应付物业管理费(倘必要)後厘定。
中电瑞达於中国从事物业管理,且於该领域获得多项殊荣。透过过往向本集团产业园提供服务,中电瑞达集团对产业园之营运有深入了解。董事会认为中电瑞达集团一直有效率地,以具竞争力价格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因此,董事会认为修订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为修订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令本集团得以继续委聘中电瑞达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