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中国电子(1)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及(2)持续关连交易

2015-05-18 18:24:00

背景

谨此提述2014年公告所载有关(其中包括)总租赁协议及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谨此亦提述2013年公告所载有关(其中包括)就收购物业转让权订立转让协议。於2014年年末,收购物业转让权已完成,而该物业已交付予华大电子。该物业之内部装修计划於2015年下半年完成,其後,预期华大电子将迁入该物业及将其部份用作办公室及研究中心。

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监於该物业之交付及本集团拟将该物业部份出租予中国电子集团,预期总租赁协议项下之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原有租金年度上限将不敷应用。於2015年5月18日,董事会决议修订原有租金年度上限。

监於该物业之交付及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金额之预计增加,预期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之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将不敷应用。於2015年5月18日,董事会决议修订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

持续关连交易

於该物业之内部装修完成後,预期华大电子将需要委聘服务供应商向其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及班车服务。

经公平磋商後於2015年5月18日订立餐饮服务协议及班车服务协议,旨在分别规管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中电瑞达所提供之餐饮服务之条款,及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中电瑞达所提供之班车服务之条款。

----------------------------------------------------------------------------------------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修订原有租金年度上限之背景

谨此提述2014年公告所载有关(其中包括)总租赁协议。根据总租赁协议,本集团将不时向中国电子集团出租位於中国及由本集团拥有之物业。

谨此亦提述2013年公告所载有关(其中包括)华大电子与中电研究院就收购物业转让权订立转让协议。於2014年年末,收购物业转让权已完成,而该物业已交付予华大电子。该物业之内部装修计划於2015年下半年完成,其後,预期华大电子将迁入该物业及将其部份用作办公室及研究中心。监於该物业之交付及本集团拟将该物业部份出租予中国电子集团,预期总租赁协议项下之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原有租金年度上限将不敷应用。於2015年5月18日,董事会决议修订原有租金年度上限。

修订总租赁协议项下之原有租金年度上限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原有租金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6.0百万元、人民币28.0百万元及人民币47.0百万元。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修订租金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2.0百万元、人民币40.0百万元及人民币53.0百万元。在厘定修订租金年度上限时,本公司经参考(i)按本集团产业园之各发展阶段的估计完成时间租赁本集团於产业园内所拥有之物业之预计交易金额之增加(并计及该物业之交付);及(ii)租赁本集团类似物业之现时定价或於地点、面积及许可用途方面可比较之类似租赁之现行市场定价,并假设於总租赁协议期内该定价并无变动。

除修订原有租金年度上限外,总租赁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董事会确认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期间总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金额并无超过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相关原有租金年度上限。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总租赁协议乃本集团於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而总租赁协议之条款以及修订租金年度上限属公平及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修订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之背景

谨此提述2014年公告所载有关(其中包括)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电瑞达集团将不时向本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例如指定区域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如2014年公告所载,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乃根据(其中包括)按产业园之未来发展计划及发展指定区域之估计完成时间本集团对物业管理服务之预期需求而厘定。监於该物业之交付及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金额之预计增加,预期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之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将不敷应用。於2015年5月18日,董事会决议修订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

修订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之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7.0百万元、人民币18.0百万元及人民币24.0百万元。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修订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22.0百万元、人民币33.0百万元及人民币39.0百万元。在厘定修订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时,本公司主要参考(i)该物业之交付; (ii)本集团根据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现时应付中电瑞达集团之金额; (iii)本集团将委聘中电瑞达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之预计增加之交易金额;及(iv)於地点、面积及许可用途方面可比较之物业之类似物业管理服务现行市场收费率,并假设於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期内该收费率并无变动。

除修订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外,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

董事会确认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期间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金额并无超过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相关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乃本集团於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而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条款以及修订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属公平及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含义

根据上市规则,倘本公司建议修订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其须就有关持续关连交易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相关条文规定。

於本公告日期,中电瑞达为中国电子之附属公司,且中国电子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中国电子及中电瑞达各自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总租赁协议及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修订租金年度上限及修订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各自涉及之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溢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少於5%,修订原有租金年度上限为修订租金年度上限及修订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为修订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分别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概无董事分别於修订原有租金年度上限为修订租金年度上限及修订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为修订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并无董事须就与此有关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持续关连交易

背景

於该物业之内部装修完成後,预期华大电子将迁入该物业及将其部份用作办公室及研究中心。因此,华大电子将需要委聘服务供应商向其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及班车服务。经公平磋商後於2015年5月18日订立餐饮服务协议及班车服务协议,旨在分别规管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中电瑞达所提供之餐饮服务之条款,及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中电瑞达所提供之班车服务之条款。

餐饮服务协议

餐饮服务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2015年5月18日

订约方: (1) 华大电子

(2) 中电瑞达

年期: 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餐饮服务协议,中电瑞达集团将於该物业向华大电子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华大电子须向中电瑞达支付协定服务费,其乃经参考使用餐饮服务之华大电子员工数目及该服务按每人及每日计算之协定固定服务费而厘定。

中电瑞达就餐饮服务收取之服务费乃由订约方参考现行市场收费率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会确认向华大电子提供之条款不逊於其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向华大电子提供之条款。

年度上限: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2.2百万元、人民币4.5百万元及人民币5.2百万元。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年度上限经参考按每人及每日计算之餐饮服务协定费用,及在餐饮服务协议期内预期增加之员工数目及预期通胀率而厘定。

订立餐饮服务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作为雇员福利待遇之一部份,华大电子拟委聘服务供应商於该物业向其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中电瑞达向该物业所在之中国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研究院一期内经营之所有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华大电子於过往曾委聘中国电子集团之成员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及中国电子集团一直以具竞争力价格提供达合理水准素质之服务。因此,董事会认为充分利用中国电子集团之现有资源及委聘中电瑞达於该物业向华大电子提供餐饮服务在商业上属明智之举。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餐饮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本集团之日常业务。其项下之条款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该等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年度上限属公平及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班车服务协议

班车服务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2015年5月18日

订约方: (1) 华大电子

(2) 中电瑞达

年期: 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班车服务协议,中电瑞达集团将向华大电子员工提供往返该物业及北京若干指定接送点之班车服务。华大电子须向中电瑞达支付协定服务费,其乃经参考华大电子就班车服务使用之车辆数目,及该服务按每辆车及按每月计算之协定固定服务费而厘定。

中电瑞达就班车服务收取之服务费乃由订约方参考现行市场收费率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会确认向华大电子提供之条款不逊於其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向华大电子提供之条款。

年度上限: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2.2百万元、人民币3.0百万元及人民币3.5百万元。

截至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之年度上限经参考按每辆车及按每月计算之班车服务协定费用,及在班车服务协议期内预期增加之员工数目及预期通胀率而厘定。

订立班车服务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作为雇员福利待遇之一部份,华大电子拟委聘服务供应商於该物业向其员工提供班车服务。中电瑞达向该物业所在之中国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研究院一期内经营之所有公司提供班车服务。华大电子委聘中电瑞达以充分利用中国电子集团之现有资源。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班车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本集团之日常业务。其项下之条款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该等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年度上限属公平及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含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电瑞达为中国电子之附属公司,且中国电子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中国电子及中电瑞达各自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餐饮服务协议及班车服务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餐饮服务协议及班车服务协议各自涉及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溢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少於5%,餐饮服务协议、班车服务协议及各自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概无董事於餐饮服务协议及班车服务协议及各自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并无董事须就与此有关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般资料

(a) 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是集成电路芯片之设计及销售,以及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园之发展及管理。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华大电子的主要业务是集成电路芯片之设计及销售。

(b) 中国电子之资料

中国电子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於1989年成立之国有企业,并获中国国务院批准成立及由中国政府直接管理的全国性电子及资讯科技骨干企业。中国电子积极在中国从事通讯、消费性电子产品、半导体和软件领域之业务。中国电子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9.42%。

(c) 中电瑞达之资料

中电瑞达主要在中国从事物业管理业务及根据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提供各类物业管理服务予本集团。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13年公告」 指 本公司於2013年11月1日有关(其中包括)华大电子与中电研究院就收购物业转让权订立之转让协议之公告

「2014年公告」 指 本公司於2014年11月24日有关(其中包括)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总租赁协议之公告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本词语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国电子」 指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国有企业,并为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

「中国电子集团」 指 中国电子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公司(本集团除外)

「中电研究院」 指 中电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并为中国电子之附属公司

「中电瑞达」 指 北京中电瑞达物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并为中国电子之附属公司

「中电瑞达集团」 指 中电瑞达及其附属公司

「餐饮服务协议」 指 定义见本公告「餐饮服务协议」一节所述

「本公司」 指 中国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本词语之涵义

「指定区域」 指 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之产业园公共区域及产业园内本集团留作自用之区域,进一步详情请参阅2014年公告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华大电子」 指 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总租赁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国电子於2014年11月24日就本集团(作为业主)与中国电子集团(作为租户)之租赁安排订立之协议

「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指 本公司与中电瑞达於2014年11月24日就有关中电瑞达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之协议

「原有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指 根据2014年公告披露之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本集团就物业管理服务应付中电瑞达集团之年度上限金额

「原有租金年度上限」 指 根据2014年公告披露之总租赁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本集团应收中国电子集团租金之年度上限金额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物业」 指 中国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未来科技城南区中国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研究院一期C栋

「物业转让权」 指 中电研究院根据转让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授予华大电子之物业转让权,据此,华大电子要求中电研究院将该物业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及债务之法定业权转让予华大电子,其详情载述於2013年公告内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修订物业管理费年度上限」指 根据总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本集团就物业管理服务应付中电瑞达集团之修订年度上限金额,其详情载述於本公告内

「修订租金年度上限」 指 根据总租赁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本集团应收中国电子集团租金之修订年度上限金额,其详情载述於本公告内

「转让协议」 指 华大电子与中电研究院於2013年11月1日就收购物业转让权订立之协议,其详情载述於2013年公告内

「班车服务协议」 指 定义见本公告「班车服务协议」一节所述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