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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关连交易:弱电工程之建设协议

2014-12-30 17:32:00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4年12月30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华大电子与中软信息订立建设协议,据此,华大电子委任中软信息以合约价格人民币17,540,000元承包弱电工程。

中软信息为中国电子集团之附属公司,且中国电子集团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中软信息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建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一项关连交易。由於建设协议涉及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本公司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建设协议获豁免遵守有关刊发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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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2013年11月1日刊发之公告所载有关(其中包括)华大电子收购该物业之物业转让权事项之背景及详情。该物业包括C栋之一至六层(总建筑面积约为22,798平方米)及其地下一层118个车位。该物业之建设工程已於2014年9月完成,而华大电子於使用该物业作营运前须进行电力安装及内部装修。於2014年12月30日,华大电子与中软信息订立建设协议,以委任中软信息作为弱电工程之承包商。

建设协议

建设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2014年12月30日

订约方:(1) 华大电子

(2) 中软信息

根据建设协议,华大电子委任中软信息承包弱电工程,其包括但不限於建造及安装该物业之楼宇自控系统、监测及保安系统及电讯网络。计划施工期由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5月20日,而合约价格为人民币17,540,000元。

华大电子须於签订建设协议後7个营业日内支付首期预付款人民币3,996,083元,其後须参考弱电工程於该月份之实际施工情况按月支付进度款,直至累计付款额达人民币14,032,000元(即合约价格之80%,包括首期预付款人民币3,996,083元)为止。於完成及验收弱电工程後一个月内,华大电子须支付人民币2,631,000元(即合约价格之15%)之款项。於保修期届满後一个月内,华大电子须整笔付清合约价格余额(经扣除须由中软信息承担之所有索赔金额後)予中软信息。

合约价格可根据将予进行之弱电工程之最终获审批之规划而作出上调或下调,惟不会因如原材料价格波动、政策变动带来之额外成本、或因中软信息引致之任何弱电工程范围变动等因素而调整。合约价格之任何调整须经由建设协议之订约方书面确认。一般而言,估计最高上调或下调金额将不会超过合约价格之25%(即人民币4,385,000元)。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将导致人民币17,540,000元合约价格之任何重大调整之事项。倘上述合约价格之上调将导致任何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达致或超过5%,则本公司将适时遵守上市规则之规定。

中软信息已向华大电子提供金额为人民币3,996,083元之银行担保函件以保证中软信息履行建设协议。

弱电工程之保修期为由完成及验收弱电工程日期起计24个月。中软信息於保修期内负责修复弱电工程之任何缺陷。

华大电子於建设协议项下应付之代价将自其内部资源支付。

合约价格乃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华大电子接受递交的投标书中最低之投标价)而厘定。承包商(即中软信息)乃由5名成员(其中4名成员为有关行业之专家)组成之评标委员会甄选及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并非华大电子或投标人之主要负责人员之近亲属,且彼等於招标程序之结果中并无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於甄选弱电工程之承包商时,除考虑所递交的投标书所报之价格外,亦已考虑投标人就弱电工程提供之服务方案,彼等之经验、资格及声誉,以及招标文件评审程序所提及之其他因素。中软信息因其在整体评审中取得最高分数而获选。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建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其项下之条款属公平及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订立建设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认为,中软信息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达致本集团对弱电工程所要求的标准。再者,所递交的投标书中,中软信息被确认为弱电工程之成功中标人,合约价格为人民币17,540,000元。该投标报价是所有投标人中之最低投标价。

一般资料

(a) 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是集成电路芯片之设计及销售,以及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园之发展及管理。华大电子的主要业务是集成电路芯片之设计及销售。

(b) 中软信息之资料

中软信息的主要业务是软件开发、谘询服务、技术服务、大型系统集成及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项目。

上市规则之含义

中软信息为中国电子集团之附属公司,且中国电子集团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中软信息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建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一项关连交易。由於建设协议涉及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本公司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建设协议获豁免遵守有关刊发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董事会已批准建设协议。概无董事於建设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及须就批准建设协议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国电子集团」指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国有企业,并为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

「中软信息」指中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中国电子集团之附属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本公司」指中国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本词语之涵义

「建设协议」指华大电子与中软信息於2014年12月30日就有关弱电工程订立之建设协议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华大电子」指北京中电华大电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物业」指中国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未来科技城南区中国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研究院一期C栋之一至六层及地下一层118个车位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弱电工程」指该物业之弱电工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告「建设协议」一节之第一段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