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4年5月24日星期六下午4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阁楼6号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每股0.03港元之股息;
3. 重选芮晓武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4.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5.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独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及
考虑以下特别事宜,并酌情通过(不论经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不时修订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所有适用规例及法规、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经修订)以及所有其他适用之相关法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及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之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予回购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上文(a)段之批准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经修订)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公司董事会藉本决议案所获授权。」
7.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新增股份,及订立或授出将须或可能须要於有关期间或其届满後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或兑换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明书、票据及其他证券);
(b)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载之批准(惟不包括(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任何现有可认购或兑换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明书、票据或其他证券之条款,藉行使该等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或(iii)根据任何当时已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可获取本公司股份或授予收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的安排,藉行使其项下之认购权而发行股份或(iv)按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就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而配发、发行及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下列数额之总和︰
(aa) 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及
(bb) (倘本公司董事会获本公司股东以一项独立的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後回购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惟不得超过相等於大会通告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而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经修订)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公司董事会藉本决议案所获授权;及
「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会於所指定期限内,根据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证券持有人(及(倘适用)有权接受有关要约之本公司其他证券之持有人)於该日之持股比例(或(倘适用)上述其他证券之比例),向彼等提出售股要约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附本公司股份认购权之证券(惟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就零碎股权或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8. 「动议待大会通告第6项及第7项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後,藉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大会通告第6项普通决议案之授权所回购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之数额,以扩大根据大会通告之第7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会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新增股份之一般授权,惟该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附注:
1. 本公司将由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期间(含首尾两天)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已填妥之过户表格及有关之股票,须於2014年5月21日下午4时30分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2. 凡有权出席上文通告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位委任代表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亲身出席大会代表股东。如委任超过一位委任代表,其委任须订明上述每名委任代表所涉及之股份数目及股份类别。
3. 股东须按照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该授权文件之经核证副本,须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4. 倘属联名登记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联名持有人均可於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委任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不论亲身或委派委任代表),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可就该等股份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