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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更换核数师,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委员委任

2024-05-28 00:00:00

公告 建议更换核数师,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委员委任 本公告乃由中国电子华大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4)条及第13.51(2)条作出。 建议更换核数师 为确保本公司核数师保持其客观性和独立性以及本公司秉承良好企业管治,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于本公司现任核数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于2024年6月28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结束退任后,为更换核数师之适当时机。 董事会已建议,罗兵咸于股东週年大会结束退任后,不再续聘其为本公司核数师。董事会已要求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考虑建议更换核数师及就核数师的委任提建议。考虑到(其中包括)建议新任核数师的建议费用及独立性,经慎重讨论及考虑后,审核委员会建议于罗兵咸退任后委任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于2024年5月28日,根据审核委员会的建议,董事会已决议建议于罗兵咸退任后委任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自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生效并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为止,该委任须待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週年大会批准后,方可作实。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更换核数师详情的通函连同股东週年大会通告,将于适当时间寄发予股东。 董事会并不知悉罗兵咸与本公司之间存在任何意见分歧。罗兵咸并无就有否任何事项关于其于股东週年大会上退任须知会股东而发出任何确认函,此乃由于本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于百慕达继续经营,而百慕达法律并无规定退任核数师须发出该等确认函。根据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须要求罗兵咸提供书面声明,以说明(依罗兵咸所见)其作为核数师被更换之情况及原因。于本公告日期,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尚未发出该要求。罗兵咸并无义务向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该书面声明,而倘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提出有关要求后15天内并未取得所要求之书面声明,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仍可接纳其委任。除本文所披露者外,董事会已确认,并无其他与建议更换本公司核数师有关之事宜须知会股东。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委员委任 董事会宣佈黄亚平女士(「黄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薪酬及提名委员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自2024年5月28日起生效。 黄女士,55岁,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黄女士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併购与商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公司证券业务内核委员会委员,及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黄女士曾任深圳市金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黄女士曾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及广东省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女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金融及证券法律事务,在企业上市与证券发行、投融资及重组与併购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于过去三年间及本公告日期,黄女士并无于任何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黄女士并无与本公司订立任何有指定期限之服务合约。黄女士须按本公司的细则及上市规则规定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就出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黄女士将收取年度董事袍金200,000港元。 黄女士已确认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指引。具体而言,黄女士已确认: (i)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述的各项独立性因素;(ii)其过往或目前概无于本集团的业务中拥有财务或其他权益,亦无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及(iii)其获委任时并无其他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黄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连。于本公告日期,黄女士并无持有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涵义所指的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之任何权益。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就委任黄女士的其他事项须知会股东,亦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