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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作出公告

2021-11-09 00:00:00

本公告乃由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作出。

本公司收到独立非执行董事盛智文博士通知,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大西洋夏令时间)对向百慕达法院提交的呈请进行聆讯后,百慕达法院根据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颁令将利标品牌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87,「利标品牌」)清盘及委任不受权力限制之临时清盘人。盛博士曾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为利标品牌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利标品牌为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连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品牌童装、男女时装、鞋履、时装配饰及相关时尚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及销售,主要供销售予北美洲及欧洲市场的零售商。利标品牌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并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直至本公告刊发日期于联交所暂停买卖。盛博士表示,彼并非该清盘程序之一方,亦不知悉已经或将会因有关程序而有任何对彼提出之现有或潜在申索。

本公司乃遵照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之规定作出本公告,汇报与盛博士有关之资料变更。盛博士已向本公司确认,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与彼有关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规定披露,彼亦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事项须知会本公司股东。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本公司并不知悉有关上述事宜之任何资料须知会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