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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使用权资产 - 有关租赁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2-08-05 00:00:00

租赁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总部(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租户)与陆海通(一名独立第三方)(作为业主)订立租赁协议,内容有关租赁物业,租期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止(包括首尾两天)为期三年,以供本集团于香港作发型设计业务之用。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公司需将物业之使用权确认为一项资产收购,而由于有关租赁协议之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出5%但低于25%,订立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须遵守通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