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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 提供贷款

2022-11-16 00:00:00

提供贷款

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交易时段后),家按融资(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贷款人)及客户(作为借贷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家按融资同意按实际年利率15.00厘向客户借出金额为6,000,000港元的贷款,为期15年。贷款以一项位于香港的物业之第一法定押记作为抵押,由本公司委聘之独立物业估值师对有关物业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进行之估值金额为8,00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贷款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提供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且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交易时段后),家按融资(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贷款人)及客户(作为借贷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家按融资同意按实际年利率15.00厘向客户借出金额为6,000,000港元的贷款,为期15年。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要载列如下。

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贷款人: 家按融资(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借贷人: 客户,为独立第三方

本金: 6,000,000港元

实际年利率: 15.00厘

有效期: 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计15年

抵押品: 就客户所拥有一项位于香港的住宅物业作出之第一法定押记,由本公司委聘之独立物业估值师对有关物业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进行估值金额为8,000,000港元

还款: 客户将会在贷款期内按月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

提前还款: 客户可于贷款到期日前向家按融资提前偿还贷款之全部或部分金额,惟须事先向家按融资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偿还贷款连同直至还款日的应计利息。

收回贷款: 儘管贷款协议载明任何条款及条件及无论客户是否违约,贷款人亦可于任何时间全权要求客户悉数偿还贷款之尚欠本金金额及应计利息。

有关贷款之信贷风险资料

贷款乃以客户提供之一项物业作为抵押,其贷款对估值比率约为75%。该比率乃以本公司委聘之独立物业估值师对有关物业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进行之估值就贷款按揭的物业所釐定的价值为根据。

贷款乃根据(i)家按融资对客户的财政能力和还款能力之信贷评估及(ii)客户所提供一项位于香港之住宅物业抵押品。经考虑上文所披露评估有关贷款的风险因素后,家按融资认为向客户授出之贷款所涉及的风险为可以接受。

贷款之资金

本集团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贷款。

客户之资料

客户为个人及商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客户为独立第三方。

本集团及家按融资之资料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i)博彩及娱乐业务,即为各娱乐场贵宾房介绍客户及于各娱乐场贵宾房博彩中介人业务中收取溢利流;(i i)放债业务;(i i i)酒店营运业务;及 (iv)物业租赁业务。

家按融资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已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根据放债人条例获得放债人牌照,并于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开始进行放债业务。

订立贷款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向客户授出之贷款乃于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贷款协议之条款乃由家按融资及客户经公平磋商后协定,并根据家按融资之信贷政策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经评估抵押品价值以及客户的财务实力及还款能力,认为授出贷款将为本集团产生稳定的利息收入。董事认为订立贷款协议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贷款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提供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且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