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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5-11 17:36:00

兹通告香格里拉(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上午10时45分假座香港中环法院道太古广场港岛香格里拉大酒店5楼香岛殿(或紧随本公司於同日上午10时30分在相同地点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结束後)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下列议程:

普通决议案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批准对由本公司董事会於2012年5月28日及2012年8月10日采纳之规则所构成之本公司股份奖励计划(「奖励计划」)(如经修订及经重列之计划规则所载,有关规则乃载於注有「A」字样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之印刷文件内)作出建议修订;及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以及本公司董事会之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获转授管理奖励计划之权力及授权)的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员根据奖励计划授出任何奖励(定义见奖励计划)以及在彼或彼等认为就令奖励计划生效属必要或适宜之情况代表本公司签署或签立该等其他文件或补充协议或契据以及办理一切有关事宜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

附注:

1. 每位於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之终结时(「记录日期」)记录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持有本公司股份(「股份」)之记名股东均有权出席本通告所召开之大会(或任何续会)(「大会」),并於大会上投票。股东并可按指定代表委任表格委任不超过两位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定义见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所委任之代表数目则不受上述规限。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就股份於大会上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该等出席者中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已身故股东之若干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将被视作有关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处理。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授权人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 本公司将由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至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之期间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获得出席大会并於大会上投票之权利,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於记录日期下午4时30分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如上)。

5. 载於本通告之决议案将以书面点票方式进行表决。

6. 倘於大会当日早上7时至9时期间任何时间悬挂╱发出8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其持续悬挂╱生效),大会将自动顺延至原会议日期之第7个公历日,或倘该顺延後日期为公众假期,则下一个非星期六之工作日及於此通告所示之同一时间及同一地点;或本公司另行公布之任何日期,及╱或任何时间,及╱或任何地点。

7. 在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或於大会上投票,惟届时 阁下据该表格所委任之代表将当作撤销。